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3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陳阿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雖有規定,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
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2日向「台新銀行」
申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使用,曾約定就貸
款契約內容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有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
在卷,惟該合意管轄僅係被告與「台新銀行」訴訟法上之約
定事項,原告則係於95年8月31日自該銀行受讓系爭債權,
並非原始貸款契約當事人,原告與被告間查無合意管轄約定
存在,該合意管轄約定拘束力自不及於原告。況查被告陳阿
琴住所在臺南市○區○○○路○○○巷○○號9樓,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
裁定意旨,本件宜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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