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89號
原   告  莊慶鴻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
被   告  陳闓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3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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