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楊慶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新房屋仲介行詹廷龍 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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