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張孟裕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4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原告任職期
間歷任職務、離職前職務、兼任職務,其工作內容詳為說明,並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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