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132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晨光文化事業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郭年昆
原   告 瀚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德群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暐 律師
被   告 民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原告財團法人晨光文化事業文教基金會與原告瀚興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分別為台北市○○區○○段○○段○○○○號建
物及所坐落同段同小段八十八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人,原告等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與被告民崴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雅瑪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契
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期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原告並即將系爭房地交付被告
占有使用。
㈡依系爭租約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被告應自一百年三月起按
月於每月五日支付所約定租金,並應於簽約時交付押金新臺
幣(下同)二十八萬元予原告,而被告原於簽約時開立面額
四十萬元、發票日為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乙紙交付原
告,充作前開押金及首期租金十二萬元,詎原告於該期日持
票向銀行提示,竟遭付款行以被告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嗣
經原告催促,被告乃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請求原告寬限,
並簽署切結書表示將在一百年五月十日清償所有積欠款項。
惟被告於所承諾清償之五月十日屆至時仍未依約給付,原告
遂於一百年五月十六日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被告付款,而後
被告僅分別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支付二十萬元、一百年六
月三十日支付十五萬元、一百年八月二日支付二十萬元、一
百年十月五日支付二十萬元及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支付十五
萬元予原告,被告非惟均未依約按時給付租金,其所支付之
金額總計亦僅九十萬元。
㈢按系爭租約第三條及第五條約定,被告首年(即一百年)應
支付之租金為:三月至五月,每月十二萬元、六月至八月,
每月十三萬元、九月至十二月,每月十四萬元;第二年(即
一百零一年)則為每月十四萬元。被告自簽訂系爭租約並占
有系爭房地起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止,僅給付原告九十萬
元(按其金額僅足夠清償至一百年七月之租金),累計積欠
之租金已達八個月共計八十三萬元【計算式:120,000×3+
130,000×3+140,000×7)-900,000=830,000)】。原告
乃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發函定期催告被告清償,嗣被告
除仍未給付外,並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將系爭房屋鑰匙寄
返原告,原告遂於同年四月五日發函向被告終止系爭租約。
爰依雙方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影本三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台北市政府
函影本一件、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各一件、切結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三件及被告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
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件、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三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一件、台北市政府函影本一件、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切結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
影本三件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
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雙方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各四十一萬五千元,及均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素月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第一審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
合計9,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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