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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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5號
債權人 黃偉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慶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慶誠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雲林縣元長鄉,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請求依據雖主張請求債務人給付本票票款,且本票之發票地記載為新北市蘆洲區,然查該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依票據法120條之規定並非有效之本票,債權人自難據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並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