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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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 陳文聰

被上訴人 陳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邱泰錄

                  法 官王 琁

                  法 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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