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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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 陳文聰
被上訴人 陳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邱泰錄
法 官王 琁
法 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