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70號
原 告 陳勁仁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宣告辯論終
結,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
,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