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智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智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玲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玲如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案之商品合計貳佰陸拾貳件及記帳本肆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自100年2月19日前某日起,迄至同年6月1日查獲時止,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東興市場等地點擺攤陳列、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營利而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服飾,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其行為實無足取,惟被告販賣此等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並非甚高,所侵害商標人之權利有限,兼衡被告到案後均否認犯行,推稱不知道所販售者為侵害商標權商品、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犯罪所用之手段平和,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合計262件,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記帳本4本,係被告所有,供其記載所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貨單,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510號被告徐玲如女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13樓居臺中市○○區○○路3段27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玲如在臺中市○○區○○路3段273號、300號經營「禾季織品」中區代理,明知如附表所示之「CLASSICMICKEY及圖」、「CLASSICPOOH及圖」、「HELLOKITTY及圖」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睡袋、手帕、毛巾、布墊、童裝、短褲及類似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徐玲如復明知如附表所示物品,均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2月19日前某日起,至同年
6月1日為警查獲止,在臺中市○○區○○路3段273號、
300號擺放,並至臺中市東興市場、太平農會早市、彰化縣三民市場、民權市場等處擺攤,公開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販賣予不特定人,而從中牟利。嗣經員警於100年6月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玲如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販售上開未取得授權之MICKEY毛巾、手帕、HELLOKITTY童褲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不知上開商品係仿冒品,MICKEY睡袋等商品沒有販售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被害人美商迪士尼公司委託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說明書、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公司委託 鍾文岳 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委任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及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此外,並有名片、送貨單、退貨單等帳冊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確有販售MICKEY睡袋等商品。足徵被告之辯解,不可採信,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前開販賣之行為,具有高度之反覆性及延續性,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成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意圖營利而販賣仿冒被害人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且犯後否認犯行,行為自值非議;然被告並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且其販賣之期間非長,獲利有限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至扣案物品,請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檢察官蕭如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湯嘉綺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商標名稱│註冊證號│商標權人│仿冒商品、數量││號│││││├─┼──────┼─────┼────┼───────┤│1│CLASSIC│00000000│美商迪士│毛巾130件、手│││MICKEY及圖││尼公司│帕55件、睡袋11││││││件、防水墊6件│├─┼──────┼─────┼────┼───────┤│2│CLASSICPOOH│00000000│同上│睡袋10件│││及圖││││├─┼──────┼─────┼────┼───────┤│3│HELLOKITTY│00000000│日商三麗│童褲50件│││及圖││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