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9號聲請人 王政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國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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