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世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嗣受刑人不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林世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8月(共3罪)│├──────┼────────────┼────────────┤│犯罪日期│100年4月7日│100年4月8日、││││100年4月10日、││││100年4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3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0年度上字第23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決├────┼────────────┼────────────┤││判決確│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3│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3│││8號(編號1至4罪,應執行│8號(編號1至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共7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0日│││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1日、100年4日7月││││100年5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3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決├────┼─────────────┼────────────┤││判決確│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38│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3│││號(編號1至4罪,應執行有期│8號(編號1至4罪,應執行│││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73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確│101年2月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