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祥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祥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附證人證述、書證等在卷可參,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爰,足認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9月1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述、書證等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涉嫌上開罪嫌仍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且就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係適當、必要,再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故本院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04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