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仁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毀損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毀損罪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郁仁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羅秀英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至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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