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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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6號
原   告  錦弘 機電行
法定代理人  石錦橓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組織型態(獨資、合
夥或公司),並檢附原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暨被
告信閎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錦弘機電行」為原告,惟並未提出組織
設立證明(如獨資、合夥或公司),致無法確認當事人究為
何人,並送達訴訟文書。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
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
謄本等基本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官逸嫻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簡 字第 13286 號裁定(107.09.19)[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簡 字第 13286 號判決(107.12.2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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