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調字第596號
原 告 朱晏頡
被 告 林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又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依上開規定,應先經調解
。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街○號,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本件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
於本院轄區,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