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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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林良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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