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慧美 、 張忱然 、 張慧雯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忱然應將彰化縣○○鄉
○縣○段○○○○○○○○○○○○○○○○○○○○號土地,於民國(下
同)97年1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
對人張慧美、張忱然、張慧雯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院於
107年8月1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
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
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