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9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陳孟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居所地在臺北市
大同區,侵權行為地則在臺北市○○區○○○路○段○○○號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分隊
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 可佐 (見本院卷第101、6
9頁),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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