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02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蘇時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巷○○號
       蘇帝文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7,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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