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林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