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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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538號
原 告 林昇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贊化 間因請求給付律師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