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

原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左庭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01元(包含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計算之到期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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