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告 宗永倫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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