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48號
上訴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訴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前列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理標 住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一六九巷三十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西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一一○年北簡字第一八七四八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計算式:4,406+1,096+31,321+30,000=66,8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