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48號

上訴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訴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前列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理標 住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一六九巷三十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西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一一○年北簡字第一八七四八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計算式:4,406+1,096+31,321+30,000=66,8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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