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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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826號、109年度偵字第5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要以:被告黃威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告訴人 蔡慶宏 經營之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賣場架上桂格敏兒HA麥精1罐,得手後藏放於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逕自離去。
㈡又於108年12月31日13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騎樓前,徒手竊取告訴人 蘇振山 停放此處之黃色小折腳踏車1台,得手後即予騎乘離去。嗣警獲報後,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並通知被告到案,始循線在高雄市○○區○○街○○號棄置地點,尋獲遭竊之黃色小折腳踏車1台(已發還)。
㈢因認被告2次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9年6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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