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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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60號聲請人 陳日昌 即財團法人急重症醫療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急重症醫療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急重症醫療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至十六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急重症醫療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6屆第9次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決議通過修正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急重症醫療發展基金會經行政院衛生署以89年10月27日衛署醫字第0890022678號函許可設立,並於89年12月13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106年1月19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6年1月26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6證他字第92號,登記簿第98冊第25頁第2489號)後,復於108年12月21日召開第6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報請衛生福利部以109年5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176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22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急重症醫療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3條、第5至16條(其中第8條由原條文第9條移列,第9條由原條文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移列,第10條由原條文第12條移列,第12條由原條文第13條及第14條移列,第13條新增,第14條由原條文第15條移列,第15條新增)部分,乃就該財團法人之存立期間、公益事業範圍、捐助財產(包括設立基金之動用、來源及保管運用、終止運作並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歸屬)董事會組織【包括董事(人數、任期、特殊資歷比例要求、任期屆滿連任改選比例限制)、董事長(地位、不得充任或當然解任事由暨登記、代理制度)及監察人(原條文規定之席次全數刪除)】、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召集與決議(包括召集頻率、臨時會議召開程序、董事委託代理出席方式及人數暨比例限制、董事請求召集暨自行召集董事會程序、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及保存紀錄方式、董事選任及解任得依普通決議辦理、特別決議事項及其議程通知程序暨議案表決方式)、董事執行職務應迴避利益衝突並禁止圖利、財務收支平衡及會計處理原則、年度開始與結束後應送審備查之事項及期限等事項進行修正、補充或增刪,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7條及第18條部分,僅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章程未盡事宜規範依據、章程施行及修正程序等節為明定、補充或修正,均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