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珮雯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
被   告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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