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張仁政
被   告  羅浤丞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 羅浤承 本人應親
自到庭,並㩗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曹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