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相 對 人  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安康交流道閘道
口處,又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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