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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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王偉全
       王三雄
       黃錦桂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3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3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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