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4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翁綺伸
被   告  王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4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3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肆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楊琄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