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黃慈恩 (原名 黃家芳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於民國98年
8月1日將在臺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
年7月17日金管外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為憑,是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附表序號3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20,784元,及自102年12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0.4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460元計
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此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100年9月27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35萬9,000元,借款期間自100年9
月27日起至104年9月26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
,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息10.49%計付;如被告未
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
款,並自違約日起按月計付460元之違約金。㈡被告於94年
10月17日、99年6月23日向原告領用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即得
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
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最高以年息20%計算之循環利息
。詎被告至102年8月8日止,借款積欠220,784元;至
102年11月8日止,信用卡各記帳1,194元(含本金1,077
元、利息117元)、74,032元(含本金66,373元、利息
6,459元、滯納金1,200元)未依約清償。爰依兩造間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附表
┌───────┬──────┬─────────┬────────┐
│計息本金(新臺│利率│期間│違約金│
│幣)││││
├───────┼──────┼─────────┼────────┤
│66,373元│年息20%│自103年3月9日起│無│
│││至清償日止││
│││││
├───────┼──────┼─────────┼────────┤
│1,077元│年息20%│自103年2月9日起│無│
│││至清償日止││
├───────┼──────┼─────────┼────────┤
│220,784元│年息10.49%│自102年7月28日起│自102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依460元計算之│
││││違約金│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3,4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