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葉婉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州街派出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
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