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姜宗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