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422號債權人哈佛名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燕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敬偉綠 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更正為正確名稱。
二、其他足以證明敬偉綠能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而非單一個人催繳通知單)。
三、提出敬偉綠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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