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苗素芳
劉曉君 官桂英 王芷芳趙無為鍾國錦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金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