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相對人瀚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九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保險字第146號判決,曾提供新台幣25,500,816元之定期存單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存單需更換為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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