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訴人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己○○、丙○○、甲○○、戊○○、庚○○間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395,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4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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