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己○○
壬○○丙○○甲○○辛○○癸○○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明欽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 大有 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被告 福和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
徐正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附表八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陸萬伍仟零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和客運)前向原告借款(下稱系爭債務),以清償其他對外負債。又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有巴士)於民國80年間,收購福和客運股權時表示同意承擔系爭債務(原告主張大有巴士係併存債務承擔)。惟福和客運為清償系爭債務,迄今開立予原告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支票22紙(合計新台幣17,494,400元)、丙○○附表三所示支票8紙(合計4,224,000元)、甲○○附表四所示支票7紙(合計3,696,000元)、辛○○附表五所示支票12紙(合計8,160,000元)、壬○○附表六所示支票21紙(合計10,722,400元)、癸○○附表七所示支票12紙(合計8,098,400元),均未獲付款。大有巴士、福和客運自應就系爭債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二)福和客運前邀同己○○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借款30,800,000元。又因臺灣中小企銀向己○○催討欠款,大有巴士、被告乙○○遂請求己○○先行償還,並表示願意清償己○○代償之款項。己○○即先償還5,400,000元,乙○○亦依約簽發由大有巴士背書之支票10紙交付己○○。惟迄今尚有支票2紙(合計1,000,000元)未獲付款。
後臺灣中小企銀再向己○○催討欠款,己○○即再償還2,000,000元。惟迄今此部分代償亦未獲清償。爰就上開(一)系爭債務部分,基於消費借貸、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就上開(二)代償部分,基於保證人代位權、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聲明:(一)大有巴士、福和客運應連帶給付原告附表八編號1至編號7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大有巴士、福和客運、乙○○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大有巴士則以:否認大有巴士與原告間存有免責或併存債務承擔契約,大有巴士與福和客運間亦未有債務承擔契約;大有巴士未曾向原告為債務承擔之通知等語置辯。被告福和客運、乙○○則以:福和客運與大有巴士間存有免責債務承擔契約,福和客運對外債務均由大有巴士承擔,原告自不得向福和客運訴請清償等語,資為抗辯。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大有巴士於80年間,承接福和客運經營權,嗣於88年1月
8日發函予各債權人表示:「請各債權人能同意將手中支票之到期日順延一年後分十二期平均攤還。…請即日起至本公司辦理換票手續。」;再於91年9月10日發函予各債權人表示:「祈盼各債權人能同意本公司將剩餘債務自九十一年順延一年後至九十二年九月起每月分期攤還,屆時請按月將支票正本交付本公司後將會如期匯款到各債權人帳戶。」
(二)大有巴士於上述(一)之時點,為福和客運法人股東,而乙○○當時除擔任大有巴士董事長外,並由大有巴士選任其擔任福和客運董事長。
(三)福和客運曾向臺灣中小企銀借貸三筆借款,因89年間逾期未清償而於90年6月20日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0,800,000元,及自93年6月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己○○就此則曾提供其所有期間均為93年10月1日至94年10月1日,面額3,000,000元、2,400,000元,號碼各為KN0000
000、KN0000000之定期儲蓄存單提供質押。嗣因福和客運逾期未還款,經臺灣中小企銀於96年3月22日發函將上開存單本息與擔保債務在相當金額內互為抵銷。
(四)己○○於96年9月11日交付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所簽發、號碼CD0000000、面額2,000,000元支票予臺灣中小企銀,用以擔保福和客運向臺灣中小企銀之借款債務。嗣因福和客運自97年1月起未依約繳款,經臺灣中小企銀於97年4月2日行使抵銷權而抵充債務。
(五)己○○持有附表一、二所示支票22紙(面額合計新台幣17,494,400元)、丙○○持有附表三所示支票8紙(面額合計4,224,000元)、甲○○持有附表四所示支票7紙(面額合計3,696,000元)、辛○○持有附表五所示支票12紙(面額合計8,160,000元)、壬○○持有附表六所示支票21紙(面額合計10,722,400元)、癸○○持有附表七所示支票12紙(面額合計8,098,400元),經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未獲付款。
五、兩造爭執事項:(一)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訴請大有巴士、福和客運連帶清償系爭債務,有無理由?(二)己○○基於保證人代位權、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訴請大有巴士、福和客運、乙○○連帶清償3,000,00
0元,有無理由?
(一)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訴請大有巴士、福和客運連帶清償系爭債務,有無理由?
1.按債務之承擔,乃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以移轉債務為標的之契約,依法須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或與債務人訂約而經債權人承認而始克生效。最高法院著有20年上字第201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福和客運前向原告借款,以清償其他對外負債;福和客運為清償系爭債務,交付原告持有附表一至七所示支票,經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未獲付款等情,有原告持有附表一至七所示支票影本在卷可參。已徵原告此部分主張,非屬無據,堪信為真。福和客運雖稱:原告應提出匯款證明,以供被告核對云云,已非必要,不足採取。是原告訴請福和客運清償系爭債務,即屬有據,堪可採認。至福和客運雖辯稱:福和客運與大有巴士間存有免責債務承擔契約,福和客運對外債務均由大有巴士承擔,原告自不得向福和客運訴請清償等節,並援用原告提出之股權轉讓合約所載:「(四)第(21)民間負債乙方應負責就下列二種方式(採第一種方式者不得超過民間債權之二五%)與福和公司擇一同意和解;俾甲方受讓股權後得以正常調度資金順利經營:1.利息免付,依本金債權之三成,以現金於甲乙雙方股份移轉之交割日一次清償,取回全部債權憑證。2.利息免付,於股權交割日後第七個月起算,往後十年期限內按月攤還全部本金債權,惟前五年應攤還四○%,後五年攤還六○%。為期清償方便,以新憑證換回原債權憑證後,按期清償並收回各該債權憑證」等語為憑(見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39號卷宗頁114)。惟查,前開合約記載用語,並未明確表示福和客運對外債務均由大有巴士承擔,或福和客運對原告之債務均由大有巴士承擔之旨。則福和客運所稱:上開記載即係免責債務承擔契約云云,即屬速斷,尚無可採。次查,參諸上開合約「立合約書人」欄係記載「甲方乙○○」、「乙方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己○○」乙情。可徵上開合約應係福和客運與乙○○間之約定,與大有巴士無關。則福和客運指稱:上開合約即係大有巴士與福和客運間免責債務承擔契約云云,係屬誤會,無可採取。又查,乙○○嗣後雖到庭陳稱:當時係代表大有巴士與福和客運簽訂上開合約乙情。然參酌乙○○復稱:「我們在談福和客運賣給大有巴士的事情,我們兩個先談妥一個架構,最後還是要由兩邊董事會同意…」、「…福和客運退票前,本來有向交通主管機關報請由大有巴士合併福和客運,但因欠稅的問題,而無法合併」。亦徵上開合約係針對大有巴士購併福和客運之情形,嗣後大有巴士既無法購併福和客運,則上開合約效力如何,顯屬可疑。則福和客運仍執上開合約主張與大有巴士間存有免責債務承擔契約,即屬無稽,同無可採。況查,縱認福和客運辯稱與大有巴士間存有免責債務承擔契約乙節屬實,惟其亦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合法通知債權人之事實。則依前開說明,福和客運此部分辯稱,顯屬無據,無法認定。
3.至原告固主張大有巴士亦已承擔系爭債務(併存債務承擔),並援用上開合約、大有巴士所發如兩造不爭執事項(一)所示之函件、乙○○之陳述為證。惟查,上開合約之記載、乙○○之陳述,既均無法認定大有巴士與福和客運間存有債務承擔之事,已述之如前。則原告執此主張大有巴士與福和客運間已有併存債務承擔契約,亦屬無據,不能採取。又查,參諸兩造不爭執事項(一)所示函件所載,充其量僅係取得福和客運經營權之大有巴士,基於資金考量,商請福和客運債權人同意換票之旨,並無法因此遽認大有巴士與債權人間成立併存債務承擔契約甚明。從而,原告主張大有巴士已承擔系爭債務(併存債務承擔),進而訴請大有巴士連帶清償系爭債務,顯屬無據,無可採認。
(二)己○○基於保證人代位權、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訴請大有巴士、福和客運、乙○○連帶清償3,000,000元,有無理由?
1.另查,己○○主張福和客運向臺灣中小企銀借款,己○○為連帶保證人,己○○分別償還5,400,000元、2,000,00
0元,被告僅償還己○○4,000,000元,尚有3,000,000元未獲清償等情,有支票、臺灣中小企銀債權管理部北二區債權管理作業中心函在卷可稽。堪認己○○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是己○○基於保證人代位權,訴請福和客運給付3,000,000元,為有理由。
2.又己○○固主張大有巴士、乙○○承諾願意清償其代償之款項,故基於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訴請大有巴士、乙○○連帶清償3,000,000元等情,並提出乙○○簽發由大有巴士背書之支票10紙(已兌現8張,2張未兌現,未兌現面額合計1,000,000元)在卷為憑。惟為大有巴士、乙○○所否認。經查,己○○固持有上開乙○○簽發由大有巴士背書之支票,惟其持有上開支票之事實,並無法遽予推認上開支票係大有巴士、乙○○基於併存債務承擔法律關係而交付,亦無法推認大有巴士、乙○○與己○○間,就己○○代償2,000,000元部分成立併存債務承擔契約之情。此外,己○○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證明其與大有巴士、乙○○間存有併存債務承擔契約之事實。則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從為有利於己○○之認定。從而,己○○主張大有巴士、乙○○應與福和客運連帶清償3,000,000元,係屬無據,無法採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債務部分,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己○○就上開代償部分,基於保證人代位權法律關係,訴請福和客運應給付原告附表八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一: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單位:新台幣)││││├──┼──────────┼─────────┼─────────┼───────────────┼────────┤│0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4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5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6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7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8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9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10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8│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1年11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09│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2年3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10│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2年4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1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2年5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1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2年6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1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2年7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1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46,400元│民國92年8月1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HK0000000│├──┼──────────┴─────────┴─────────┴───────────────┴────────┤│總計│13,249,600元│└──┴───────────────────────────────────────────────────────┘附表二: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單位:新台幣)││││├──┼──────────┼─────────┼─────────┼───────────────┼────────┤│0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4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5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6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8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9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10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8│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0,600元│民國91年1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總計│4,244,800元│└──┴───────────────────────────────────────────────────────┘附表三: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單位:新台幣)││││├──┼──────────┼─────────┼─────────┼───────────────┼────────┤│0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4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5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6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8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9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10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8│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1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總計│4,244,000元│└──┴───────────────────────────────────────────────────────┘附表四: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單位:新台幣)││││├──┼──────────┼─────────┼─────────┼───────────────┼────────┤│0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4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5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6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8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9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28,000元│民國91年10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總計│3,696,000元│└──┴───────────────────────────────────────────────────────┘附表五: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單位:新台幣)││││├──┼──────────┼─────────┼─────────┼───────────────┼────────┤│0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1年12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2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3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4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5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6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8│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9│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8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0│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9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10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80,000元│民國92年1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總計│8,160,000元│└──┴───────────────────────────────────────────────────────┘附表六: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單位:新台幣)││││├──┼──────────┼─────────┼─────────┼───────────────┼────────┤│0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4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5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6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8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9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10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8│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80,000元│民國91年1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W0000000│├──┼──────────┼─────────┼─────────┼───────────────┼────────┤│09│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1年12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0│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2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3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4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5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6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8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8│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9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9│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10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20│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532,400元│民國92年1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總計│10,722,400元│└──┴───────────────────────────────────────────────────────┘附表七: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單位:新台幣)││││├──┼──────────┼─────────┼─────────┼───────────────┼────────┤│0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1年12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2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4│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3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5│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4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6│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5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7│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6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8│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7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09│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8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0│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9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1│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50,000元│民國92年10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2│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606,800元│民國92年11月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AP0000000│├──┼──────────┼─────────┼─────────┼───────────────┼────────┤│13│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341,600元│民國91年9月4日│臺北銀行景美分行│CM0000000│├──┼──────────┴─────────┴─────────┴───────────────┴────────┤│總計│8,098,400元│└──┴───────────────────────────────────────────────────────┘附表八:
┌──┬────┬────────┐│編號│原告│金額(新台幣)│├──┼────┼────────┤│1│己○○│17,494,400元│├──┼────┼────────┤│2│丙○○│4,224,000元│├──┼────┼────────┤│3│甲○○│3,696,000元│├──┼────┼────────┤│4│辛○○│8,160,000元│├──┼────┼────────┤│5│壬○○│10,722,400元│├──┼────┼────────┤│6│癸○○│8,098,400元│├──┼────┼────────┤│7│己○○│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