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竹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明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美嘉附件:
一、聲請人99年度寵物美容業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戶籍地」及「現居住地」之房屋各為何人所有?現居住地若為租屋,並提出該租賃契約文件。
五、聲請人是否有與人同居住?若有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六、具體之更生方案(預估每月可償還之總金額及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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