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債務人 蕭于傑蕭文瑞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⒉債務人及其母親 徐松妹 等2人之民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債務人及其母親徐松妹等2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⒋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⒌債務人自98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
⒍債務人自99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
⒎說明債務人所領取之99年度年終獎金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
⒏債務人母親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債務人母親之家族系統表,表明債務人母親之子女及各該子女如何分擔對母親之扶養費。
⒑說明債務人母親有無領取老年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津貼?並提出相關資料。
⒒債務人所有之機車及汽車行車執照。
⒓說明租賃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繳交租金之證明文件及該租賃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⒔說明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債務人不居於
此而另遷居他處?並提出該戶籍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⒕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說明債
務人每日往返居住地與工作地之交通費若干?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資料。
⒖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1萬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資料。
⒗債務人自陳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
情形下,以內政部公告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
1萬79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以上開金額為當。是債務人應重擬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1萬792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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