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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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桂霖具保人倪春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春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倪春香因被告陳桂霖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送達證書、照片、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3月25日竹檢家博100助60字第08174號函函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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