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北市 林東山堂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醫事檢驗技術推廣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林東山堂」。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