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江俊鋒 被告 吳文璋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易字第65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101年度上易字第658號傷害等案件,係於民國101年8月
7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3法庭辯論終結,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38分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