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 鄭國安
呂英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 林世信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1年交上易字第1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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