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陳德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5重上更(三)字第30號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5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周政達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