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智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丁○○甲○○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陳志傑 律師 蘇燕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舉發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67768號新型專利案(00000000NO3、00000000NO4)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以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專利權為由,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而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復對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型第167768號專利權提出舉發,目前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有該局95年5月4日函可稽。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