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76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03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