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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