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2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台灣新竹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8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易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趙功恆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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